來源:發布時間:2021-02-02 次瀏覽
各市建委(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局):
為加快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進我省建筑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17〕89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化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營造鼓勵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市場環境,提升企業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獨立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業,發揮其引領示范作用。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獨立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業,其中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50家以上,工程總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總承包市場基本成熟。
二、穩步推進工程總承包
(一)按照國資先行、穩步推進原則,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的項目帶頭實施工程總承包。鋼結構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項目,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二)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的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三)大力培育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下資質;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依據新資質標準,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作相應調整。
鼓勵各地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合同履約情況良好、質量安全管理水平較高,具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業;培育一批經營特色明顯、市場前景廣闊,具有設計、施工、研發一體化綜合能力的專業企業。鼓勵設計、施工企業通過聯合、兼并、參股、重組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做大做強。
(四)培養工程總承包管理隊伍。加快培養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人才,鼓勵企業采取多種機制,促進項目管理、設計和施工骨干人才培養。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設置工程總承包相關課程,推動開展校企雙向合作。鼓勵施工單位引進設計人才,增強施工單位的設計能力。鼓勵設計單位引進施工管理人才,增強設計單位的施工組織能力。
三、規范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和承包
(五)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對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前期條件清晰、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發包。
(六)建設單位要求投標人提供企業和擬派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業績或獎項的,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設置的工程業績條件不得超出本招標項目的相應指標。不得設置不平等的準入門檻或評分標準。
(七)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初步設計完成后招標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
(八)政府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設置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的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按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方法及要求編制。最高限價應充分考慮招標項目的特點,合理確定費用;費用組成中應包括與工程總承包相關的設計、施工、設備、管理等各項費用。
(九)建設單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由建設單位代表、技術(包括設計、施工、工程咨詢管理等)、經濟(包括工程造價等)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招標控制價1億元以上(含)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宜為7人以上單數。
(十)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及企業信用情況等,其中報價評分權重不宜低于50%。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
(十一)工程總承包合同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確因工程項目特殊、條件復雜等因素難以確定項目總價的,可采用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外,合同總價不予調整,調整后的合同總價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十二)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也應當同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四、優化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十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實體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視情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施工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
(十四)工程總承包項目由一家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業務(不含鋼結構)。
(十五)建設單位可以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依法分階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十六)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率先推行涵蓋投資決策、建設實施、運營維護等階段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十七)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工程總承包、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并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向建設單位移交全套工程技術資料。
(十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同時加強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
(十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可由工程總承包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開展招標。
(二十)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業務肢解后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分包單位除建筑勞務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設計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二十一)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二十二)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五、規范聯合體承包管理
(二十三)以聯合體方式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提倡由一家設計單位和一家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聯合體協議應約定其中一方為牽頭人,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如招標文件牽頭人有規定的,應按照招標文件。
(二十四)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涉及項目分包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二十五)聯合體各方應當根據聯合體協議共同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其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造價負責人宜由聯合體牽頭人的人員擔任。
(二十六)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聯合體協議分別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業務。
(二十七)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鼓勵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工程款撥付給聯合體牽頭人。鼓勵由聯合體牽頭人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行政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指導、監督、管理職責。要加強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協調解決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二十九)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推進工程總承包的目標和任務,編制本地區工程總承包工作計劃,有序分步組織實施。要研究制定加快推廣工程總承包的政策措施,指導工程總承包單位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推動龍頭骨干企業進入工程總承包市場。
(三十)加快推廣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加大研發投入,推進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等全過程的集成應用。鼓勵建設單位對采用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的業績設置加分,或在技術評審中對擬采用的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方案進行評分。
(三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及時總結推廣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經驗,擴大工程總承包的影響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指導行業組織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逐步完善工程總承包信用評價體系,實施動態跟蹤管理,規范工程總承包市場主體行為,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蛾P于深化建設工程實施方式改革積極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浙建〔2016〕5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月29日